近日,绍兴市住建局发布《绍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工程项目 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质量负责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3、工程总承包应实行 限额设计和施工 ,应设置 招标 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4、招标控制价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原则上应比对应概算 至少下浮 5 % 。 5、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 合理分担风险。 6、 工程总承包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不得低 于 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原则上 不高于 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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