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 (一)设置型式 1.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2.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4.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二)设置泡沫站的要求: (1)严禁将泡沫站设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 (2)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当泡沫站设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系统测试 1.喷水试验 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 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目的:检查泵能否及时、准确启动,阀门的启闭是否灵活、准确,管道是否通畅无阻,到达泡沫产生装置处的管道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进、出口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喷泡沫试验(低、中倍数) (1)选择最不利储罐进行试验。 (2)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 (3)喷泡沫时应测量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 (4)对发泡倍数进行测量。 (5)对系统自开启消防泵至泡沫混合液输送至最不利储罐的时间进行测量,该时间不应大于5min。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章共23条。 (一)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早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 (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39号令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设置场所、防火分区设置、内部装修设计、安全疏散、应急照明设置、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技要求等内容。同时,39号令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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